图书馆馆员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版)(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劳动纪律、规范考勤管理、改善服务环境,积极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考勤人员范围包括编制内与编制外馆员。

第一章 考勤

第一条 图书馆实行全学年全天候开放(节假日按规定闭馆);图书馆大门开放时间为7∶00~21∶30点;未经馆长批准,各部门、各馆员不得自行调整开放时间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故停止图书馆开馆服务。开馆期间,如突遇停电,在自然光允许情况下,须维持开放一小时。一小时后仍未来电,应清场停止对外服务。凡遇晚间停电,应立即停止服务,组织读者有序地离开图书馆。停电后当班馆员应坚守工作岗位;8∶00~20∶00期间随时来电,随即开馆服务。

第二条 全体馆员应按时上、下班(实行弹性工作制的岗位除外);全馆统一的上下班时间是: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第三条 图书馆馆员每周工作五天制,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能特点,作息时间可按班制进行安排;倒班人员每天工作时间应不低于5小时为准,一周内连续倒休时间不超过两天。全馆馆员均按照岗位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服从部门负责人对工作班制及工作时间的安排,无正当理由而拒不服从并未到岗者以旷工记录考勤。

第四条 全馆节假日实行轮流值班制(包括馆领导),任何馆员无正当理由,必须服从节假日值班安排,不服从安排又未到岗者以旷工记录考勤。

第五条 全馆馆员考勤以部门考勤方式为主,并结合馆领导抽查进行。办公室协助馆领导不定期抽查全馆人员到岗情况;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科室馆员的考勤。

第六条 部门负责人须按要求做好专门考勤记载,按月填报考勤统计并报办公室。办公室要及时汇总考勤结果,上报馆领导、人事处,并于每月初公布上月考勤统计结果。各部门、办公室要对职工考勤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章 请销假

第七条 全体馆员要严格执行图书馆工作和服务时间安排,不迟到,不早退;有事(病)须请假,并按学校及图书馆规定,填写请(休、销)假登记表。

第八条 请假。在工作时间,馆员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到岗或离开工作岗位的,任何馆员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或办理请假登记审批手续;请(休)假需先由部门负责人批准,然后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馆领导批准,最后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请(休)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当面请假,可电话告知或托人代办,或事后补办请假手续。馆员临时因特殊原因事前未能请假,事后又不及时补办手续者作旷工记载。

第九条 销假。馆员请(休)假(1天以上)假满后,在假后第一个工作日需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时日,视为旷工。

第十条 凡馆员公派采购、参加会议或其他出差的,需持馆领导批准文件,于办公室登记,并于返回后第一个工作日登记报到销假。

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普通馆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登记于部门考勤记录;请假一天以内者,可口头向部门主任请假。普通馆员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者,须于馆办登记请假,并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馆领导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须于馆办登记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馆领导审批后,最后馆长审批;一周以上者需向学院人事处办理请假审批手续。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者,由分管馆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者,须于馆办登记请假,一律由分管馆领导同意后,报馆长批准。馆领导请假,须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二条 如遇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者,须提前报告,经分管馆长或馆长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三章 考勤处理

第十三条 馆员迟到、早退、旷工、病事假,无论时间长短,均要考勤记载。

迟到或早退不超过15分钟,分别按迟到或早退1次记入考勤;迟到或早退不超过30分钟,分别按迟到或早退2次记入考勤;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而不足2小时的,分别按迟到或早退3次记入考勤;迟到、早退超过2小时的,按旷工半天记入考勤;

馆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可请病假。病假2小时以内,分别按病假1次记入考勤;病假一次超过2小时而不足半天,分别按病假半天记入考勤。半天以上病假须有医学证明。

第十四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擅离职守,超假未续或续假未准,均视为旷工。

第十五条 凡部门负责人考勤不力,瞒报、隐报、虚报或不报者,瞒报、隐报、虚报或不报考勤,记载部门主任考勤同责。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七条 馆员探亲假、工伤假、婚假、产假、节育假、哺乳假、丧假,以及出国(或出境)等,均按学校人事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馆员加班,可由馆员所在部门安排调休;

第十九条 馆员迟到、早退、旷工等,一律扣发相应津贴或工资,具体扣发标准:编制内馆员由各馆员享受工资+津贴折算、临聘馆员由工资待遇折算、人事代理馆员由工资+津贴折算执行;本规定中涉及到按天扣工资和津贴的每月均按22天计算;

一学期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天数,编制内馆员按天折算扣发津贴,临聘馆员按天折算扣发工资,人事代理馆员按天折算扣发津贴;凡连续请事假5天以上或一个月请事假累计10天以上天数,需再按天折算扣发当月工资;连续事假15天以上的编制内馆员只发职务工资,连续达到一个月的馆员停发全部工资及津贴。

第二十条 馆员考勤情况记载须作为评优评先进、年终考核、纪律处分等的重要依据,并是非编制内馆员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凡有旷工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馆员,要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凡一学期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1周以上,或迟到、早退累计达10次以上的编制内馆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非编制内馆员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办公室。

图书馆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