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质图书借阅规则(修订)

1.读者凭校园卡入馆,取代书板入库。借书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委托他人代借。

2.禁止将食品、有色饮料等带入书库和阅览区。

3.读者进入借阅大厅、书库后,请保持安静,勿大声喧哗,接听或拨打手机请去室、库外。

4.读者要自觉爱护图书、刊报、自助借还机、电脑等设备,不得涂鸦、刻画和损坏等。

5.请随身保管个人书包、证件、钱款、手提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6.读者进出馆时,一律要走监测系统通道;如遇报警,应主动配合馆员检查;双方要文明礼貌。

7.未办理借阅手续而把图书或设备等,带离借阅区外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8.读者借阅册数和期限

 

专科生

可借书6

期限30天(续期30天)

本科生

可借书10

期限30天(续期30天)

硕士生

可借书15

期限30天(续期30天)

博士生

可借书20

期限30天(续期30天)

教职工

可借书20

期限30天(续期30天)

临时工

可借书3

期限30天(续期30天)

9.读者应按时归还借阅图书;需要续借的,在超期前,可通过自助借还机、检索区、图书馆网页、微信图书馆等办理续借手续。

10.凡应在假期归还的图书,须在开学一周内归还,不计超期。

11.读者取书时,必须将代书板插入取出图书的位置,阅览后自觉归架。读者选书完毕出库时,应将代书板放回原处。

12.读者在办理图书外借时,应仔细检查所借图书有无污损、缺页、涂画等现象,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馆员声明并加盖印记,以分清责任避免误会;如果读者将所借图书污损、撕页或丢失,应按本馆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13.读者遗失、损坏图书均按以下规定处理:

(1)遗失图书若能购买到同一书名、作者、版本的图书,可免于图书赔偿。

(2)凡遗失图书若未能买到者:一般中外文图书按原价2倍至20倍赔偿。

19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0倍赔款(含1985年)

199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5倍赔偿(含1990年)

199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含1995年)

200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含2005年) 

201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4倍赔偿(含2010年) 

201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含2015年)

2016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含2016年)

(3)凡整卷多卷集、连续出版物,又买不到单卷册补偿者,应赔偿整套图书。

(4)读者在图书上涂抹、勾点、污损损坏严重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者,按图书遗失条款处理。

16.遗失校园卡者,应立即到图书馆技术部凭证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前所借图书由持证人承担一切责任。

17.读者在借阅图书过程中,不听馆员劝告,不遵守借阅制度者,除批评教育外,将停止其借阅一个月。

18.教职工调离本校,学生毕业、肄业、退学等,应将所借图书资料全部还清,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19.读者所借图书超期1个月者,图书借阅系统将自动按读者诚信积分系统处理 ,直到所借图书还清为止。

20.本规则从2019年2月21日起执行。

 

 

 

图书馆

                                                                                   2019.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