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质图书借阅规则(修订)
1.读者凭校园卡入馆,取代书板入库。借书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委托他人代借。
2.禁止将食品、有色饮料等带入书库和阅览区。
3.读者进入借阅大厅、书库后,请保持安静,勿大声喧哗,接听或拨打手机请去室、库外。
4.读者要自觉爱护图书、刊报、自助借还机、电脑等设备,不得涂鸦、刻画和损坏等。
5.请随身保管个人书包、证件、钱款、手提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6.读者进出馆时,一律要走监测系统通道;如遇报警,应主动配合馆员检查;双方要文明礼貌。
7.未办理借阅手续而把图书或设备等,带离借阅区外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8.读者借阅册数和期限
专科生 |
可借书6册 |
期限30天(续期30天) |
本科生 |
可借书10册 |
期限30天(续期30天) |
硕士生 |
可借书15册 |
期限30天(续期30天) |
博士生 |
可借书20册 |
期限30天(续期30天) |
教职工 |
可借书20册 |
期限30天(续期30天) |
临时工 |
可借书3册 |
期限30天(续期30天) |
9.读者应按时归还借阅图书;需要续借的,在超期前,可通过自助借还机、检索区、图书馆网页、微信图书馆等办理续借手续。
10.凡应在假期归还的图书,须在开学一周内归还,不计超期。
11.读者取书时,必须将代书板插入取出图书的位置,阅览后自觉归架。读者选书完毕出库时,应将代书板放回原处。
12.读者在办理图书外借时,应仔细检查所借图书有无污损、缺页、涂画等现象,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馆员声明并加盖印记,以分清责任避免误会;如果读者将所借图书污损、撕页或丢失,应按本馆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13.读者遗失、损坏图书均按以下规定处理:
(1)遗失图书若能购买到同一书名、作者、版本的图书,可免于图书赔偿。
(2)凡遗失图书若未能买到者:一般中外文图书按原价2倍至20倍赔偿。
19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0倍赔款(含1985年)
199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5倍赔偿(含1990年)
199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含1995年)
200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含2005年)
201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4倍赔偿(含2010年)
201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含2015年)
2016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含2016年)
(3)凡整卷多卷集、连续出版物,又买不到单卷册补偿者,应赔偿整套图书。
(4)读者在图书上涂抹、勾点、污损损坏严重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者,按图书遗失条款处理。
16.遗失校园卡者,应立即到图书馆技术部凭证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前所借图书由持证人承担一切责任。
17.读者在借阅图书过程中,不听馆员劝告,不遵守借阅制度者,除批评教育外,将停止其借阅一个月。
18.教职工调离本校,学生毕业、肄业、退学等,应将所借图书资料全部还清,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19.读者所借图书超期1个月者,图书借阅系统将自动按读者诚信积分系统处理 ,直到所借图书还清为止。
20.本规则从2019年2月21日起执行。
图书馆
2019.2.21